依据《女1653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工生孕享有98天生育假,在其中产前能够假期15天;孕妇难产的,应提升生育假15天;生孕双胞胎的,每多生孕1个宝宝,可提升生育假15天。
女工怀孕没满4月小产的,享有15天生育假;怀孕满4月小产的,享有42天生育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内的生育保险,对早已报名参加生育险的,依照用人公司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险股票基金付款;对未报名参加生育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薪水的标准由用人公司付款。
女工生孕或是小产的医疗费,依照生育险要求的新项目和标准,对早已报名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险股票基金付款;对未报名参加生育险的,由用人公司付款。
拓展材料:
因体制改革等原因,女工劳动防护监管体系产生过数次转变。2011年末,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岗位健康安全管理机制作了调节,即: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承担劳动合同书、综合工时假期、社保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管单位承担用人公司遵循劳动者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当场监督管理。
由此,《规定》将女工劳动防护监管体系由之前的原劳动者行政机关一家调节为县市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安全性生产监管单位依照分别岗位职责承担对用人公司遵循本要求的状况开展监督管理。
二是要求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公司的违纪行为仅含糊要求给与行政处分、勒令经济补偿金、追究其刑事处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惩罚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公司违背女工劳动防护的法律依据给予确立。
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依照受损害女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标准惩处处罚;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则第一条、第二条的,依照受损害女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标准惩处处罚;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余元以上30万余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终止相关工作,或是报请相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权限勒令关掉。
女工怀孕没满4月小产的,享有15天生育假;怀孕满4月小产的,享有42天生育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内的生育保险,对早已报名参加生育险的,依照用人公司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险股票基金付款;对未报名参加生育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薪水的标准由用人公司付款。
女工生孕或是小产的医疗费,依照生育险要求的新项目和标准,对早已报名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险股票基金付款;对未报名参加生育险的,由用人公司付款。
拓展材料:
因体制改革等原因,女工劳动防护监管体系产生过数次转变。2011年末,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岗位健康安全管理机制作了调节,即: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承担劳动合同书、综合工时假期、社保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管单位承担用人公司遵循劳动者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当场监督管理。
由此,《规定》将女工劳动防护监管体系由之前的原劳动者行政机关一家调节为县市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安全性生产监管单位依照分别岗位职责承担对用人公司遵循本要求的状况开展监督管理。
二是要求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公司的违纪行为仅含糊要求给与行政处分、勒令经济补偿金、追究其刑事处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惩罚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公司违背女工劳动防护的法律依据给予确立。
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依照受损害女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标准惩处处罚;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则第一条、第二条的,依照受损害女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标准惩处处罚;违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余元以上30万余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终止相关工作,或是报请相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权限勒令关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