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素过敏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这种疾病是由于肝素使用过量引起的,会导致患者出现发热以及瘙痒以及呼吸短促的情况,而且还会引起患者出现腹泻以及鼻炎的症状,所以对于肝素过敏的患者,应该要在平时注意肝素的食用量,还需要进行药物的治疗,抑制肝素对皮肤的影响。
一、本品毒性较低,自发性出血倾向是肝素过量使用最主要的危险。
二、肝素偶尔可发生过敏反应,表现为发热、皮疹、瘙痒、鼻炎、结合膜炎、哮喘、心前区紧迫感及呼吸短促。
三、肌肉注射可引起局部血肿,静注可致短暂性血小板减少症。
四、偶尔可见一过性脱发和腹泻。
五、偶尔可引起骨质疏松和自发性骨折。
六、长期使用有时可以形成血栓,可能是抗凝血酶三耗竭的后果。
适应症
1.羊水栓塞、死胎综合征、异型输血反应、暴发性紫癜、脓毒血症、中暑及转移性癌肿;但对蛇咬伤所致DIC无效。
2.作为体外(如输血、体外循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血样标本体外实验等)抗凝剂。
3.有报道,肝素能促进脂蛋白脂酶(清除因子)从组织释放,后者再催化三酰甘油水解,从而清除血脂;还能增强抗凝血酶Ⅲ对血管舒缓素的抑制作用,因而可抑制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的急性发作[2]。
禁忌症
1.不能控制的活动性出血。
2.有出血性疾病及凝血机制障碍(包括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或血管性紫癜)的患者。
3.外伤或术后渗血。
4.先兆流产。
5.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
6.胃、十二指肠溃疡。
7.严重肝、肾功能不全。
8.黄疸。
9.重症高血压。
10.活动性结核。
11.内脏肿瘤。
注意事项
1.(1)有过敏性疾病及哮喘病史;(2)口腔手术等易致出血的操作;(3)已口服足量的抗凝药者;(4)月经量过多者;(5)妊娠及产后妇女(因妊娠最后3个月或产后,肝素有增加母体出血的危险)。
2.药物对老人的影响:60岁以上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女性)对肝素较为敏感,用药期间容易出血,因此应减少用量,并加强随访。
3.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1)肝素可延长凝血酶原时原时间,使磺溴酞钠(BSP)试验潴留时间增长而呈假阳性反应,导致T3、T4浓度增加,从而抑制垂体促甲状腺激素的释放;(2)肝素用量达15000~20000U时,血清胆固醇浓度下降。
4.治疗前宜测定全血凝固时间(试管法),一期法测凝血酶原时原时间;治疗期间应测定全血凝固时间(试管法)、血细胞比容,大便潜血试验、尿潜血试验及血小板计数等。
5.临床上均按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调整肝素用量。凝血时间要求保持在治疗前的2~3倍,APTT为治疗前的1.5~2.5倍,随时调整肝素用量及给药间隔时间;治疗第1天,应在每次用药前观察上述观测值,以后每天测定数次,用维持量时则每天测定1次;对于老年人、高血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因其对肝素反应敏感,更需注意监测。
6.需长期抗凝治疗时,可在肝素应用的同时,加用双香豆素类口服抗凝,36~48h后停用肝素,而后单独用口服抗凝药维持抗凝。
7.肝素口服无效,可采用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和深部皮下注射,一般不主张肌内注射,因可导致注射部位血肿;皮下注射应深入脂肪层(如髂嵴和腹部脂肪组织),注入部位需不断更换,注射时不要移动针头,注射处不宜搓揉,而需局部压迫。
8.给药期间应避免肌内注射其他药物。
9.肝素代谢迅速,轻微过量,停用即可;严重过量应用鱼精蛋白缓慢静脉注射予以中和,通常1mg鱼精蛋白能中和100U的肝素;如果肝素注射后已超过30min,鱼精蛋白用量需减半。
10.肝素可干扰凝血酶原时原时间的测定,因此必须在使用肝素4h后重复该项试验。
11.若血浆中AT-Ⅲ降低,肝素疗效较差,需输血浆或AT-Ⅲ。
12.临床上通常以小剂量肝素作为预防血栓形成,而大剂量则作为治疗血栓的剂量。
13.下列药物与肝素有配伍禁忌:硫酸阿米卡星,头孢噻啶、头孢孟多、头孢哌酮、头孢噻吩钠、硫酸庆大霉霉素、卡那毒素、妥布霉素、乳糖酸红霉素、万古霉素、多黏菌素B、阿霉素、柔红霉素、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麻醉性镇痛药、氯丙嗪、异丙嗪等。
14.对肝素反应过敏者应提高警惕,遇有过敏素质者,特别对猪肉、牛肉或其他动物蛋白过敏者,可先给予肝素6~8mg作为测试量,如0.5h后无特殊反应,才可给予全量。
15.肝素与溶栓药物(如尿激酶等)不同,对已形成的血栓无溶解作用。
16.因肝素容易导致眶内及颅内出血,在眼科及神经科手术时以及有出血性疾病患者,不宜作为预防用药。
17.自发性出血倾向是肝素过量使用的最主要危险。早期过量的表现有黏膜和伤口出血,刷牙时齿龈渗血,皮肤淤斑或紫癜、鼻出血。月经量过多等;严重时有内出血征象,表现为腹痛、腹胀、背痛、麻痹性肠梗性肠梗阻、咯血、呕血、血尿、血便及持续性头痛。
18.静脉给药时最好用微量输液泵泵入,按100U/kg泵入,随时测APTT以调整用量。
一、本品毒性较低,自发性出血倾向是肝素过量使用最主要的危险。
二、肝素偶尔可发生过敏反应,表现为发热、皮疹、瘙痒、鼻炎、结合膜炎、哮喘、心前区紧迫感及呼吸短促。
三、肌肉注射可引起局部血肿,静注可致短暂性血小板减少症。
四、偶尔可见一过性脱发和腹泻。
五、偶尔可引起骨质疏松和自发性骨折。
六、长期使用有时可以形成血栓,可能是抗凝血酶三耗竭的后果。
适应症
1.羊水栓塞、死胎综合征、异型输血反应、暴发性紫癜、脓毒血症、中暑及转移性癌肿;但对蛇咬伤所致DIC无效。
2.作为体外(如输血、体外循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血样标本体外实验等)抗凝剂。
3.有报道,肝素能促进脂蛋白脂酶(清除因子)从组织释放,后者再催化三酰甘油水解,从而清除血脂;还能增强抗凝血酶Ⅲ对血管舒缓素的抑制作用,因而可抑制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的急性发作[2]。
禁忌症
1.不能控制的活动性出血。
2.有出血性疾病及凝血机制障碍(包括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或血管性紫癜)的患者。
3.外伤或术后渗血。
4.先兆流产。
5.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
6.胃、十二指肠溃疡。
7.严重肝、肾功能不全。
8.黄疸。
9.重症高血压。
10.活动性结核。
11.内脏肿瘤。
注意事项
1.(1)有过敏性疾病及哮喘病史;(2)口腔手术等易致出血的操作;(3)已口服足量的抗凝药者;(4)月经量过多者;(5)妊娠及产后妇女(因妊娠最后3个月或产后,肝素有增加母体出血的危险)。
2.药物对老人的影响:60岁以上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女性)对肝素较为敏感,用药期间容易出血,因此应减少用量,并加强随访。
3.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1)肝素可延长凝血酶原时原时间,使磺溴酞钠(BSP)试验潴留时间增长而呈假阳性反应,导致T3、T4浓度增加,从而抑制垂体促甲状腺激素的释放;(2)肝素用量达15000~20000U时,血清胆固醇浓度下降。
4.治疗前宜测定全血凝固时间(试管法),一期法测凝血酶原时原时间;治疗期间应测定全血凝固时间(试管法)、血细胞比容,大便潜血试验、尿潜血试验及血小板计数等。
5.临床上均按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调整肝素用量。凝血时间要求保持在治疗前的2~3倍,APTT为治疗前的1.5~2.5倍,随时调整肝素用量及给药间隔时间;治疗第1天,应在每次用药前观察上述观测值,以后每天测定数次,用维持量时则每天测定1次;对于老年人、高血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因其对肝素反应敏感,更需注意监测。
6.需长期抗凝治疗时,可在肝素应用的同时,加用双香豆素类口服抗凝,36~48h后停用肝素,而后单独用口服抗凝药维持抗凝。
7.肝素口服无效,可采用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和深部皮下注射,一般不主张肌内注射,因可导致注射部位血肿;皮下注射应深入脂肪层(如髂嵴和腹部脂肪组织),注入部位需不断更换,注射时不要移动针头,注射处不宜搓揉,而需局部压迫。
8.给药期间应避免肌内注射其他药物。
9.肝素代谢迅速,轻微过量,停用即可;严重过量应用鱼精蛋白缓慢静脉注射予以中和,通常1mg鱼精蛋白能中和100U的肝素;如果肝素注射后已超过30min,鱼精蛋白用量需减半。
10.肝素可干扰凝血酶原时原时间的测定,因此必须在使用肝素4h后重复该项试验。
11.若血浆中AT-Ⅲ降低,肝素疗效较差,需输血浆或AT-Ⅲ。
12.临床上通常以小剂量肝素作为预防血栓形成,而大剂量则作为治疗血栓的剂量。
13.下列药物与肝素有配伍禁忌:硫酸阿米卡星,头孢噻啶、头孢孟多、头孢哌酮、头孢噻吩钠、硫酸庆大霉霉素、卡那毒素、妥布霉素、乳糖酸红霉素、万古霉素、多黏菌素B、阿霉素、柔红霉素、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麻醉性镇痛药、氯丙嗪、异丙嗪等。
14.对肝素反应过敏者应提高警惕,遇有过敏素质者,特别对猪肉、牛肉或其他动物蛋白过敏者,可先给予肝素6~8mg作为测试量,如0.5h后无特殊反应,才可给予全量。
15.肝素与溶栓药物(如尿激酶等)不同,对已形成的血栓无溶解作用。
16.因肝素容易导致眶内及颅内出血,在眼科及神经科手术时以及有出血性疾病患者,不宜作为预防用药。
17.自发性出血倾向是肝素过量使用的最主要危险。早期过量的表现有黏膜和伤口出血,刷牙时齿龈渗血,皮肤淤斑或紫癜、鼻出血。月经量过多等;严重时有内出血征象,表现为腹痛、腹胀、背痛、麻痹性肠梗性肠梗阻、咯血、呕血、血尿、血便及持续性头痛。
18.静脉给药时最好用微量输液泵泵入,按100U/kg泵入,随时测APTT以调整用量。